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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我要收藏]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1日    来源:

  一、项目名称

  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支付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3号)。

  三、补贴对象

  持有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持续正常经营,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人员: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创业形态之一: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合伙企业信息登记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提供市场监管局公司股东信息登记表);

  (五)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其他加盟项目或合伙经营的创业者。

  四、补贴标准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其个人承担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五、补贴期限

  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办理创业实体营业证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以加盟联营方式(非独立注册登记)实现自主创业人员向创业项目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从申请当月时间开始,每3个月申报一次,如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未及时申报,可一次性申报向前追溯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

  1、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就业登记信息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提供部队批准文件、市军转办审核文件、现役军人证明及结婚证,归国留学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社会保险清单;

  (7)开户银行帐号。

  2、再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社会保险清单(留存原件)。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实地考查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的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和复核。复核通过的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复审、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终止

  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补贴:

  (1)补贴时间超过36个月的;

  (2)经营证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3)已将创业项目转租他人经营的;

  (4)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的;

  (5)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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